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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
作者:jsj 日期:2008-8-19 来源:计生局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精神和授权,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927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2002121日起施行。认真扎实地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与实施,对推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健康、持久发展,对做好我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我区的全面、准确实施。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修订的《条例》,完全体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三条主线”的精神。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细化,推动并保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我区的全面、准确实施。

   第二,《条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本目的的要求,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了人民群众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第三,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和国家立法给地方立法留下的空间,《条例》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与综合治理、生育过程控制、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等方面,按照创新原则和地方特点原则,从实际出发,作了一系列规定,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推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的建立与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相配套。《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实了这个法律框架的主体部分,为将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五,《条例》按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不仅作出了应当依法行政的规定,而且明确了计划生育管理、生育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行为规范,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必将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精神

   《条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细化和补充,所以,章节结构与基本保持了相对应的关系,保留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一章,共855条。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对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宣传教育、机构人员设置、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经费保障等措施。

   第三章主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精神和授权,具体规定了我区的现行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主要对各级政府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细化性规定,明确了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支付渠道。

   第五章调整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规定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措施。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章主要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行为、破坏或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明确了现《条例》的生效时间。

   《条例》的主要精神: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与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因此,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条例》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有:

   (1)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负有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3)负有财力保证的责任。根据《条例》第1516304344条的规定,政府应给予财力保障的方面。

   一是计划生育事业费应按“国家规定”(中发[2000]8号文件规定:“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起过10元”)预算和投入到位;

   二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享受的岗位津贴,应当予以保证;

   三是落实和保证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

   四是保证由财政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是保证由财政支付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应发发给的补助金。

   (4)负有明确各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责任。

   (5)负有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责任,包括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和优待,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给予优先照顾等。

   (6)负有全面落实人口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责任。

   (7)负有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责任。

   (8)负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

   (9)负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推行依法行政的责任。

   (10)负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与原《条例》相比,职责更加具体与明确。政府能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各级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第二,明确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

   二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三是相关部门,即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部门,亦即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按政府明确的职责参与并“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四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具有“协助”义务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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